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

 

(1)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好民族工作,解决好民族问题,是关系到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的大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2)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而努力。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突出和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要加大对民族地区支持的力度,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等投入民族地区的开发。要加强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与合作,加大民族地区扶贫攻坚工作力度。必须积极推进民族地区市场机制的建立,通过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要从根本上改变民族地区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水利、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要合理开发和利用民族地区的资源,建立一些产业基地,使之成为促进民族地区和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开发这些资源和建设项目,一定要注重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要把它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要积极推进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3)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56个民族不分大小和社会发展程度,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各民族是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又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要向全党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学习和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水平,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以法律形式把这种制度确定下来的一项基本法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要在任何时候都要正确地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国家要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实施自治法的规定或措施,要抓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
  (5)加强人才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这是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一个关键举措。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在不断提高各族群众整体素质的基础上,培养造就一大批适应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勤政廉洁、密切联系各民族群众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同时要注重培养充实各类科技、管理人才,努力改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结构,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腾飞提供组织保证。
  (6)保护和开发少数民族文化资源。
  促进少数民族在继承和发展本民族优秀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和吸收其他民族的先进文化,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吸取新知识、树立新观念。一方面,要尊重和支持各少数民族继承和发扬本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各少数民族兴办各种文化教育事业,繁荣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发展少数民族的体育和卫生事业。另一方面,要引导各少数民族学习和吸收其他民族的先进文化,克服本民族文化中与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不相适应的消极因素,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内容和民族形式相结合的新文化。
  (7)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特点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要尊重各民族的生活方式,不能因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就歧视他们或侮辱他们,由本民族自己决定其风俗习惯的改革与保留。
  (8)坚决打击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分裂破坏活动。
  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依法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防范和抵御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与破坏活动。